江阳区检察院与江阳区公安分局会签工作指引,助力轻罪治理
5月29日,江阳区检察院与江阳区公安分局在“枫和江阳”轻罪治理中心会签了《审查逮捕案件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评估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江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森林、江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徐森平共同签署文件。
《指引》明确了非径行逮捕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按照《指引》规定,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相关证据,有针对性地按照设置的59项社会危险性审查要素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并按照评估体系表格,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进行赋分,写入逮捕意见书。
《指引》还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非径行逮捕的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指引》,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将社会危险性赋分作为评价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参考指标,由此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实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
今年以来,“枫和江阳”轻罪治理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主动回应“轻罪治理”这个时代课题,打造轻罪治理“四川样本”,着力构建轻罪“预防、治罪、治理”三大体系。此次会签的《审查逮捕案件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评估工作指引(试行)》,是轻罪治罪体系中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对社会危险性要素赋分,有利于办案人员在逮捕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进行客观评价,有效统一司法尺度,便于办案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把握。
编辑:刘瑶
江阳长安网版权所有